加班費的去留 該由誰決定?(上)
(圖/取自網路)
從去年開始,在美國關於加班費的議題就爭論不休。到底誰該領加班費?有多少勞工應該得到這些酬勞?今年七月,類似的問題在台灣上演,勞動團體抗議基本薪資須漲至26k才夠生活,勞方跟資方到底該如何協調,目前仍未有盡善盡美的解決方案。
2015年6月,美國勞工局準備修法決定哪些勞工可以領取加班費,這使各界勞工、雇員、工會及雇主都密切地關注修法狀況,畢竟法案若有任何重大變革,將會影響數百萬美國人的權益。
(圖/取自網路)
簡單來說,這次修法的重點就在於對收入門檻」(Earning Threshold)規定的修改。過去法律規定,若一個人的所得低於收入門檻,則有絕對的權力向雇主要求平時工資 1.5 倍的加班鐘點費,亦能要求工時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制。據悉,原先的收入門檻,大部分是介於 $42,000 到 $58,000 之間,但 $58,000 這個門檻只可保障約 54% 的受薪勞工。
修訂收入門檻的相關規定,看來是很合理的。由美國公平勞工標準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所規定的收入門檻,在過去四十年內只修訂了兩次,修法的速度未能趕上通貨膨脹,使得絕大多數勞工已經不受收入門檻的保障。數據顯示,在 1975 年,有 65% 的勞工受到收入門檻的保障;但在 2013 年,只有 11% 的勞工收入低於門檻,能夠依法要求領取加班費。也就是說,現在勞工的平均工時更長,而平均工資更少。
難道勞方將永遠處於弱勢,只能放任資方肆意壓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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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創業大小事/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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