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法通過 加薪優位於企業繳稅
(圖/取自網路)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加薪四法」中的《公司法》修正案。明訂公司章程應規定企業提撥定額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餘,作為員工酬勞,且需以股票或現金方式給予;而酬勞發放規定,則由董事會2/3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決議。
當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先予以彌補;且除非公營事業主管機關在章程中明定,否則公營事業並不適用。
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企業有盈餘、獲利、繳交營業稅之後,應分紅給員工,即「繳稅先於加薪」;修正後,則改為「加薪先於繳稅」,希望優先照顧廣大勞工。
「加薪四法」包括《公司法》、《工廠法》、《勞動基準法》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公司法》修正案因朝野並無歧異,因此率先在昨天完成三讀;其餘三法修正草案,因朝野黨團、工商團體有歧見,儘管立法院長王金平上午持續召集朝野協商,但仍沒有達成共識。
經部商業司長江文若說,只要企業獲利,勞工就可爭取加薪、分紅等,預計下半年企業舉行臨時股東會修改章程後,最快明年元旦起可實施,勞工們絕對是「看得到、吃得到」,初估至少300萬名勞工受惠。
江文若表示,《公司法》修正案通過後,所有公司須在章程訂明當年度獲利一定比例或定額,分派員工酬勞,若是今年6月股東會來不及修改章程,至少明年6月股東會要修改章程,預計後年元月實施。
【101創業大小事/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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