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變法修正 保障原地主權益

   
2013-12-27

都更變法修正 保障原地主權益 | 文章內置圖片

 

(圖片選自網路)

 

許多屋主抱著精華地區老公寓不肯賣,期盼透過都更可以換給他一個新房子。但是自都更變法實施14年來,在分配權利金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方式上產生不少糾紛。尤其是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因移轉登記方式登記不明,而喪失權益的地主大有人在。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辦法》實施14年來,歷經四次修正,其中有關分配權利金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方式,一直沒有明文定義,衍生不少問題;另在權變時,原有公設用地及可無償取得的公有土地認定容易混淆,還有民眾對各項權變共同負擔費用認定存有疑義,內政部透過修法一併處理,彌平各地方爭議。

 

營建署都更組說明,按現行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參與都市更新,依權利變換計畫分配權利金後,對移轉登記的時間及方式並無規範,常造成民眾稅務上的不便,像是常有地主因登記原因不符,無法享有土增稅減免優惠。

 

因此,這次修法明定雙方約定發放權利金者,以「囑託登記」方式辦理登記及塗銷,另在發放權利金時,應先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繳納的土增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藉此簡化程序並提升效益,新法最快明年1月上路,各地方政府將比照辦理。

 

此外,營建署表示,目前實施權變時,用來抵充的原有公設用地及可無償取得的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地,常因認定容易混淆而產生疑義,此次修法也將上述部分個別定義,且增列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涉及的容積移轉費用等項目定義,建立各縣市統一基準,以減少民眾對共同負擔費用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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