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請求權 符資者速申國民年金

   
2013-09-10

國民年金從97年10月施行,到今年9月底將滿5年給付請求權。

國民年金保險在民國97年10月1日上路,年滿25歲至65歲,沒有勞保、公保等其他保險國民,都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國保開辦到今年9月底,就屆滿5年,領取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請求權從得請領之日起算,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保老年年金從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提醒,年滿65歲民眾得盡速提出申請,以免超過請求權期限,影響權益。

林由敏指出,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有5年請求權時間限制,須從符合請領資格當天起計算。如果超過5年才提出申請,就只能補發5年內年金了,其他超過5年的部分就不會另外給付。

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經理楊茂山舉例說明,吳先生在97年10月10日年滿65歲,當月就可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如果他到了今年10月後才申請,就超過請求權時效,「超過5年時效的部分,無法發給,但從申請月起前5年期間的老年年金,仍可追溯補發。」

換言之,若吳先生在102年10月10日提出老年年金給付申請,勞保局會在102年11月底,一次發給他97年10月到102年10月的老年年金。但如果他在102年10月11日才提出申請,那97年10月的老年年金就沒辦法給,而是從97年11月追溯補發。

勞保局已於今年4月再次寄發通知函,呼籲將屆滿請求權時效但還未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民眾,儘速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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