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老闆必讀的法規

   
2013-06-23

據媒體報導,有高達50%以上的上班族有意自行創業,事實上有意創業者恐怕不只此數。因為經濟不景氣,於台灣產業現狀下,上班族的薪水總是趕不上物價飆 漲,也使得創業成了上班族以及一般大眾擺脫死薪水的一個選擇。然而創業絕對不是一件簡單的事,要採用獨資、合夥還是開公司?實體的店面買賣或租賃要注意什 麼?如果要開設網路商店,需要注意的事項有哪些?有雇用員工的話,要注意哪些問題?總總現實的問題,若沒有事先規劃,創業的夢不但無法達成,還會使你負債 累累,甚或不慎觸法。因此,如何妥善加以面對,就是每個創業者所必須面對的課題。以下即針對創業時容易發生的法律問題簡單加以說明:

該採用何種組織模式?
創業型態判斷考量,主要在判斷以下幾點:包括股東人數多寡、行業形態與行銷層面、設立程序繁瑣及個人財產風險承受力的多寡等,以較常見的組織形態而言,獨 資商號的問題較小,至於合夥及公司則牽涉到較複雜的法律問題。以合夥為例,我國民法在第667條至709條設有規定,可以作為一般合夥的參考。然而這只是 法律的規定,在具體個案上仍然需視合夥人做如何之約定。雖然一般合夥都是找自己的親戚朋友,但是仍然要先小人後君子,就合夥人的權利義務最好還是簽訂白紙 黑字的契約,畢竟一牽涉到錢的事,便容易產生爭執,親朋好友為錢反目的情形在社會上極為常見。

至於公司的型態,一般不建議採用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因為股東可能有需負財產無限責任的情形,風險太大,至於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則優劣互見,例如有 限公司設立較易、組織較單純、資本額要求也較低(新台幣50萬元即可),但是封閉性高、多為家族性企業;而股份有限公司則設立程序較繁瑣、組織複雜(要有 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等組織)、資本額要求高(新台幣100萬元),但是開放性、未來發展性較佳。然而要採用何種公司形態,並沒有什麼好壞之分,端看創 業者的需求而定。

實體店面的買賣或租賃
決定了開店或開公司之後,下一步便是店面或辦公室地點的決定了,資金許可的人可以採用買賣的方式,此時如果是自己尋找店面,則與出賣人的磋商比較單純,只 要注意對方的產權是否完整清楚等,再將磋商好的條件訂成書面契約,以避免事後的爭執。如果是透過仲介公司尋找店面,則法律關係較為複雜,除了仍須注意上述 與出賣人間之磋商外,也要注意仲介公司的責任,雖然現在仲介公司都是使用定型化契約來與委託人訂約,但是對於不合理的約款,委託人可以要求仲介公司修改, 而且法律上也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17條以及民法第247條之1等規定來保護消費者。

若是資金不足的人則可以採用租賃的方式,同樣的,租賃契約最好也是將磋商好的條件訂成書面契約,並且不嫌麻煩地把所有可能的爭議都事先做好約定。不過,要 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如果訂立的是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的租賃契約,最好還是到法院公證處或是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這樣的話,即使出 租人在租期尚未屆滿前將房子賣給別人,也不會影響到租賃契約,新的所有人還是要受原租賃契約之拘束。

要開設網路商店要注意什麼?
如果要採取無實體店面的創業模式,較常見的有兩種方式,其一是自行架設網站,販售自己製造或批發來的商品;其二則是透過知名的拍賣網站來販售。這個時候有 幾點要注意的:第一,自己製造或批發來的東西,有沒有違反商標權或著作權的問題,一般網路常見的服飾販賣最容易衍生出商標或著作權的爭議,如果可以的話, 最好還是先查查看有沒有侵害到別人註冊過的商標;至於著作權部分,由於著作權並非採註冊主義,因此較不容易事先查詢,當然如果販售的是自行設計圖案或文字 的商品,比較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但是如果是批發來的商品,則比較無法擔保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創業者要多加注意。第二,由於網路買賣被歸為消費者 保護法上所稱「郵購買賣」之一種,因此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享有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權」,這也是要注意的地方。最後,財政部基於租稅公平原 則,於民國94年5月5日發布「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對於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積極輔導辦理營業登記,補徵營業稅 及所得稅。此項措施,並已於94年11月5日起施行。因此,沒有辦理營業登記的網路商家,就可能受到財稅單位的處罰。

有雇用員工的話,要注意哪些問題?
解決了以上的問題以後,再來就是人的部份,也就是雇用員工的問題,當然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是最基本的要求,這不只是適用於正職員工,也包括工讀生。至於有 關工資、加班費及休假等問題,勞動基準法也有相關規定可供遵循。再來就是勞工退休金的部分,勞工退休金條例已從94年7月1日起施行,雇主對於退休金的提 撥相關事宜,也要特別加以注意。

此外,有一些行業可能有特別的商業機密,因此會在雇用員工時要求加簽保密協定以及競業禁止的協議,雖然此種約定並非絕對無效,但是仍然有其限制,以競業禁 止為例,法院即常以下列的標準,來檢視約定是否合理:
  (一)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
  (二)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
  (三)限制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
  (四)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
  (五)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

最後,「創業維艱」,創業雖然是很多上班族的夢想,但是其涉及的法律層面不僅多且深,稍有不慎,即容易使自己陷入法律的爭訟當中,即使最後能夠脫身,也耗 費了許多時間金錢,更耽誤了事業發展的機會。俗話說預防勝於治療,在創業之始,即應該多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於設立公司或開設商號後,更應該敦聘律師為常 年法律顧問,隨時提供法律意見,才能使事業更順利進展。

作者:簡榮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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