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應知道的相關租稅法規

   
2013-06-23

創業,最關心就是獲取利潤,營運之際,除內部之控管亦應遵循相關租稅法規運作,從設立之公司法、商業登記法、稅捐稽徵法…相關營業行為獲取營利所得,併入 個人所得之綜合所得課稅等租稅法規不勝枚舉,且稅捐之核課期間為五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而且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不了解相關租稅法規,稍一不慎,可能因此被罰。

所有營業行為不是收入就是成本費用,稅務上更需了解合理費用認列,需知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 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如將上述費用申報而遭到剔除,除了補稅加上1到10倍罰款,更可能因 為罰款導致公司不但沒有獲利甚至虧本倒閉。

然而,話說回來,稅收亦是國家建設來源之一,納稅亦是每一個人應盡義務,繳納稅捐時,不應避稅而應熟知稅法,遵循法規達到節稅,但經常還是有人因為接收錯 誤訊息,或不了解相關法規稅務,而產生了"繳稅是一種吃虧的行為!"這種觀念,甚至部分創業者或已營業者認為繳稅是導致成本增加﹑利潤減少的因素,殊不知 錯誤的避稅觀念,除了讓國家短少財源執行全民福利、各項補助、教育政策、治安、國防建設,更可能因此導致付出更大代價,甚至可能被管制或限制出境的困境。 故熟知正確租稅法規觀念,應繳稅而繳稅,自然不再是無奈的想法。

舉例:證交稅與財產交易所得之綜合所得稅
從設立組織型態→公司組織依公司法為法人,就股東所出資本額負有限責任,行號型態依商業登記法是為自然人,負責人或合夥人均負無限責任。公司組織以有限公 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居多,成立後股東轉讓其出資額(有限公司隨時可以轉讓,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後可轉讓) ,需知公司未發行或不必發行股票之股權移轉,係屬財產交易,其交易如發生所得時應合併申報有限公司其轉讓價格超過原取得成本部分,依所得稅法有關「財產交 易所得」之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40%,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其出資額,該公司如有掣發如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只繳納千分之三證 券交易稅,差距之大,初創業者不可不知。

租金費用與扣繳→設立登記地點,如是負責人自己所有,行號型態可不用申報租金收入,如是公司型態則國稅局會依當地租賃核課房東(負責人)租金收入併綜合所 得課稅,一般民眾會認為我自己房子為什麼沒收租金也要被核課收入繳稅,但,這就是稅法規定,另如實際以租賃方式每個月租金超過二萬元,就必需代扣繳百分之 十(二仟元)並於次月繳納,否則亦會被罰,另,房子一旦成為營業用,除房屋稅依營業用核課,萬一該營業地點突然想賣,屋主則無法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 10%(一生只能適用1次,一般用地稅率的稅額比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稅額至少高出1倍以上),需等一年之後才能依自用住宅稅率買賣,因此以自有房屋為營業 用,亦需考慮房屋近期是否有買賣之問題 。

至此,創業開始營運,假設創業者承攬一筆工程600萬,這之中可能未想到成本費用有那些?概略如下:

一、印花稅:承攬工程600萬,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稅捐費用為六千(印花稅係屬憑證稅,凡書立契約者,應由合約雙方對所持有之 一份契約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二、員工成本:

1、勞基法之遵循:舉例人員月薪二萬,有些初創業僅只二萬計算人員成本,實際依勞基法並加入勞健保、勞退提撥及其他庶務費用,人員成本概略約二萬五,萬一 加班,時薪又需前二小時乘1.33﹑後二小時乘以1.66,人事成本更高。
2、薪資之扣繳申報:舉例,甲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之累計加班時數為50小時,依上規定其中46小時之加班費可 以免納所得稅,超過(46小時)的4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內,其 8小時的加班費亦免納所得稅。但應注意員工需確有加班事實,且應確實支付加班費,才能憑以認定,如公司列報加班費60萬元,卻無支付事實,抑或不慎無保存 相關加班憑證可資舉證資料,可能因此費用剔除即虛報加班費逃漏稅,將補徵所得稅5萬1千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3、薪資認列:依財政部令,舉例部分,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 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4、依企業個體原則,如該公司於境外成立子公司,臺灣母公司派遣員工到境外子公司服務,卻無法證明費用必要合理性,也未向子公司收取相對勞務報酬者,相關 人員之薪資、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就不能列報為臺灣母公司的費用。以上假設相關薪資及加班等費用被剔除100萬,又將補徵所得稅17萬。
三、營業稅:依小店戶核定(1%)與使用統一發票(5%)之差異

1、行號:8萬以下(月)未達起徵點不必課稅。20萬以下(月)免用統一發票,以核課方式3個月核定一次(1%)依核定金額,按季繳申報,如有取得進項發 票亦可扣抵10%之進項稅額。20萬以上(月):需用統一發票(5%)但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小店戶,國稅局仍得視營業人營業後之性質及能力, 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小吃店、茶葉蛋專賣電店、豆漿店)。
2、公司:需用統一發票(5%)
營業稅為銷售稅之一種,係對銷售行為課稅,而不問銷售行為是否有利潤,如承攬工程600萬,僅取得部份憑證即材料物料或委外加工工資等進項發票200萬, 營業稅計算為600萬銷售額減200萬可扣抵進項發票等於400萬×5%應繳20萬營業稅費用

四、營利事業所得稅:

1、行號(無暫繳申報):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如果虧損就不用繳稅),當年度即全數分配。
(1)以核課方式3個月核定一次,

  稅額÷1%*4*6%=所得

    例如稅額2,400÷1%*4*6%=$57,600個人所得

    (假設負責人1人單身免稅額加扣除額$158000)

                 $57,600<$158,000不必繳稅

(2)如行號承攬工程600萬假設帳證齊全獲利淨額60萬,

   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

(假設負責人1人已婚育二子扶養父母免稅額扣除額合計64.8萬)

$ 64.8萬﹥60萬不必繳稅

2、公司: (每年9月暫繳申報)以上年度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乘二之一為暫繳金額,故公司組織每年9月需預算該筆暫繳稅款
(1) 如100年度承攬工程600萬假設帳證齊全獲利淨額60萬

101年05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納60萬×17%=102,000

102年6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不分配加徵稅率10%)

(2) a).102年6月底前決定分配金額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假設負責人1人已婚育二子扶養父母扣除額合計64.8萬)
b).103年6月申報分配金額54萬(概略計算90%)
   64.8萬﹥54萬不必繳稅(公司留法定公積10%)

   101年05月31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

   102,000×90%=91,800(概略計算)

c).103年全數退101年5月31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之91,800

   (公司留法定公積10%)

結算申報營業收入,需仔細檢查否則如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除核定補徵稅額,另按補徵稅額罰鍰。例如查獲短漏開發票金額2百餘萬元,漏報所得額55餘萬元,除 加計漏開發票漏報收入核定補徵應納稅額9餘萬元外,另按補徵稅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綜上可知創業除了具備個人之專業領域亦需熟知各租稅法規,讓自己所創事業得以永續經營。

作者:吳華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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