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經營的創業法律觀

   
2013-06-23

創業惟艱,選擇開創事業,除了要開發或設定產品特色、尋找客源、找出經營優勢外,花幾分心思在相關法律規範上,將可避免或降低法律責任可能帶來的經營風 險。

創業規劃避不開「人」與「錢」。一個人獨自出資或一群人合資作事業,都須了解或考量對外承擔的是有限或無限責任。由個人獨自出資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資合夥從 事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除非是經營小規模商業如攤販、家庭、農、林、漁、牧業或家庭手工業,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小規模營業標準者外,應在開業前向各地縣 (市)政府辦理商業登記,登記商業名稱、組織型態(獨資、合夥)、所營業務、資本額、所在地、負責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件號碼等(商業登記法第8條)。 獨資之事業(商號),出資人為對外之負責人,二人以上之合夥(商號),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為對外負責人。在交易上,獨資或合夥之商號,可以商號名義對外營 業,但法律層面上,「商號」並不具獨立之法律人格,權利義務須歸屬於獨資之個人或合夥人,當資本額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須以個人財產負清償責任。也就是 說,獨資或合夥事業負責人(合夥人)就對外債務,負無限責任。

出資創業,也可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型態從事商業行為,亦即出資當股東。「有限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股東至少1人,各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 限責任。目前最低資本額為新台幣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是將最低資本額100萬元或以上之資本分為股份,由股東出資認股,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 負有限責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對外營業,在法律上,交易主體為法人組織,創業者隱身為公司股東(董事),公司對外營業之權利義務均歸屬於 「公司」。因此在經營過程中,所有交易行為,均由「公司」負責,股東與經營者僅須以所認股份負責,若公司資本額不足清償債務時,股東與經營者原則上不須以 個人財產負責。

獨資創業之優勢,在於獨自經營,可全盤掌控企業之各種營業活動,自行決定如何因應市場脈動或調整營業方向及腳步,但獨資事業之負責人依法須負無限責任,經 營壓力將隨事業發展而加大。

合夥較「獨資」在資金籌措上可較充裕,多人分工合作,可有加乘效果,運用得當,亦可互補、制衡。但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合夥人對於經營方向如無法 同心,衝突加大對事業經營狀況變動亦大。

有限公司之股東僅對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若公司事業規模日益擴大,可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僅按所認股份負有限責任,創業股東間若欲變 動,可藉股份移轉,而不會影響公司既有經營狀況。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設有董事會,公司一切決策集中於此,組織調整較有彈性。

「獨資」與「合夥」較適合資金需求與風險較低之商業,像是小型商店及個人工作室的營利組織型態,如餐飲、藝品店、舞蹈、音樂或攝影工作室。至於「有限公 司」因有資本額及組織設立的人數限制,適用於資金需求與風險屬中等之中小企業與中型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須達100萬元,且受公司法較為嚴格的 管理,適合中型及大型企業。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錢難辦事,要創業自然須有錢作為各項經營之用,早期資金來源,有向銀行貸款、自行標會等方式融資。其中若向銀行借貸,須注意到利息與 還款方式之內容,考量經營狀況,是否能承擔高額利息。再者,銀行多半會要求創業者提供人保或物保,即提供保證人或財產設定抵押保障其債權,以擔保借款人未 依約定期限清償債務時,由保證人自己的財產或設定抵押的財產來償還債務。另,對青年、女性小額創業,政府部門提供之創業貸款,亦為資金的可靠來源(相關資 訊可參閱網站「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http://www.nyc.gov.tw)。

創業規劃,人事成本之估算不應忽略相關勞工法令,如勞動基準法對基本薪資、休假之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百分之六之退休金提撥義務,另外全民健康保險 與勞工保險費雇主之分擔額。

營業場所之選擇有實體及網路,以實體商店作為營業場所,如向他人承租,須注意租賃契約簽訂,包括租金額度、租期長短、以及押租金數額,簽約時,如辦理公證 程序,可使權義清楚。若不設實體店舖而以網路行銷,即屬虛擬通路,須注意與網路業者之契約約定內容。另需注意網路售貨於94年5月後,與實體商店售貨同須 課稅,(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mo101_view.jsp)。

依營業稅法,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之貨物或服務課徵一定稅率之交易稅,營業人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不過銷售額未達六萬元部分,無須辦理稅籍登記;超 過六萬元而未達二十萬元,辦理稅藉登記,稅率為百分之一。超過二十萬元,稅率為百分之五。除營業稅外,在中華民國經營事業之營業人尚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 稅。

獨資與合夥事業,當年度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可作為資本主或合夥人,綜合所得稅之扣抵稅額。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將當年度盈餘 分配予股東,其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可將其獲配股利總額所含之稅款扣抵其綜合所得稅。相關稅務資料,可參考下列網站:北區國稅局:http: //www.ntx.gov.tw,台北市國稅局:http://www.ntat.gov.tw 。

作者:楊芳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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