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旅遊法》即將實施 導遊推薦購物違法

   
2013-09-30

新《旅遊法》即將實施 導遊推薦購物違法 | 文章內置圖片
市民何女士依舊對自己7月份參加的那次港澳遊『念念不忘』。本來,何女士報的是港澳純玩5天旅遊團,可第二天,導遊就帶他們進入了購物店,直到現在,她還為在購物店購買的那塊百利達手錶頭疼不已。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楊富斌教授表示,這是即將實施的《旅遊法》中明令禁止的行為之一。

案例 參團第二天就購物
根據重慶晨報報導,今(2013)年7月10日,市民何女士去重慶某旅行社報名參加了港澳5日遊。
根據簽訂的旅遊合同,購物次數比較少。可7月10日晚上到了香港後,導遊蔡女士就發表了自己的『聲明』,『我不會按照之前簽訂的日程來帶領大家遊玩,我會自行安排日程。希望遊客朋友能夠服從我的安排,請大家諒解。』聽到這裡,何女士就有一種不好的預感。

第二天7點過,包括何女士在內的15名遊客都被拉到香港九龍紅磡街23號駿昇中心進行購物。『這就是所謂的免稅店。』何女士氣憤地說。按照原本的行程,購物不應該在第二天,並且也不是這個駿昇中心,而是DFS環球免稅店。在導遊和導購員的極力推薦下,何女士一行購買了不少產品。

他們所購商品中有所謂的義大利金、美國E素、百利達手錶等。其中,何女士購買了一塊百利達手錶,價格19380港元。沒想到,回家後,何女士在網上經過查詢,發現百利達根本不是什麼世界名牌,並且口碑極差。何女士覺得自己上當受騙,就要求退貨。可對方以錶帶和錶盤有劃痕為由,不予退換。『還有那個化妝品美國E素,回家一使用就過敏。』

解讀 《旅遊法》禁止指定購物場所
昨(29)日下午,重慶晨報記者致電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法政學院院長楊富斌教授。他表示,何女士遭遇的這種行為是新《旅遊法》中明令禁止的行為之一。
《旅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遊專案。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楊富斌指出,並非禁止旅遊者購物或參加自費專案。旅遊法所禁止的,是指定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專案,並不是取消購物環節。如果經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是旅遊者主動要求,並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遊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購物活動和自費專案。

楊富斌指出,旅行社應正確理解旅遊法關於購物的規定,不得以旅遊法禁止購物和自費專案為藉口,為招徠遊客,而隨意宣傳所謂『無購物、無自費、無小費』的『三無團』或純玩團,並以此為由拒絕旅遊者正當的購物和自費專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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