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職業病工時修正 勞團不滿
勞工法定工時縮短,勞動部也配合修正過勞職業病認定指引,放寬其中對工時認定基準,並全面比照日本過勞標準,將發病前加班時數一律增加八小時,例如發病前一至六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從37小時延長到45小時。勞團對此表示不滿,認為與縮短工時政策背道而馳,且無助於改善過勞。勞動部表示,過勞認定不只考慮加班時數、工作負荷,還必須綜合研判是否發生異常事件等因素。新規定將回溯元旦起適用。
過勞職業病一般係指腦血管如腦出血、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高血壓性腦病變等,以及心臟疾病如心肌梗塞、急性心臟衰竭、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等。
勞動部表示,現行「長期工作過重」對加班時數認定基準,「發病前1-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為大於37小時,未來修改為大於45小時;「發病前一個月加班時數」從大於92小時,增加為100小時;「發病前2-6個月月平均加班時數」從大於72小時修正為大於80小時。
勞團過去曾質疑,過勞指引認定較勞基法規定加班時數更寬鬆,對勞工不利,此次勞動部修正再度下修,勢必再度引發勞團批評。對此,勞動部表示,職業病認定不會僅以加班時數單一指標認定,而是綜合勞工家族史、個人病史及發病前工作是否有異常壓力或突發事故發生等,不宜只將過勞與加班時數連結。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指出,台灣過勞職業病的認定相對嚴苛,應檢討認定制度,只在工時打轉沒劃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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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創業大小事/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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