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貿區內 可設立民營銀行

   
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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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陸國務院批准,銀監會於9月29日發布《大陸銀監會關於大陸(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中外資銀行入區經營發展、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以及區內開展離岸業務等八項內容予以明確。

根據經濟日報報導,一是支援中資銀行入區發展。允許大陸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在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允許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或支行。在區內增設或升格的銀行分支機構不受年度新增網點計劃限制。

二是支援區內設立非銀行金融公司。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區內申設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支持上海轄內信托公司遷址區內發展;支持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區內設立分公司;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在區內設立專業子公司。

三是支持外資銀行入區經營。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區內設立子行、分行、專營機構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區內外資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研究推進適當縮短區內外資銀行代表處升格為分行以及外資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年限要求。

四是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區內銀行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在區內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援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參股與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五是鼓勵開展跨境投融資服務。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跨境融資業務,包括但不限於大宗商品貿易融資、全供應鏈貿易融資、離岸船舶融資、現代服務業金融支援、外保內貸、商業票據等。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跨境投資金融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跨境並購貸款和專案貸款、內保外貸、跨境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業務、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等。

六是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在區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七是簡化准入方式。將區內銀行分行級以下(不含分行)的機構、高管和部分業務准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設立區內銀行業准入事項綠色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項限時辦理制度,提高准入效率。

八是完善監管服務體系。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區內銀行業實際的相對獨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貼近市場提供監管服務,有效防控風險。建立健全區內銀行業特色監測報表體系,探索完善符合區內銀行業風險特徵的監控指標。優化調整存貸比、流動性等指標的計算口徑和監管要求。

據悉,以上八項措施是銀監會經國務院批准,落實國務院建設大陸(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決定的具體措施。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同時表示,將堅持服務自貿區實體經濟、投資貿易便利化的原則,建立有針對性的自貿區銀行業監管機制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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