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檢局:輪胎製造日期超過6年輪胎不得安裝
交通部才在日前訂定法案,將輪胎胎紋深度列入汽車檢驗項目之一,規定汽車輪胎胎紋深度不得少於1.6mm,大型重型機車輪胎胎紋深度不得少於 1mm,足見輪胎對於行車安全的重要性。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今天也宣布,修訂「汽車用輪胎」國家標準,規定超過製造日期6年的輪胎不得安裝。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提供的資訊,除了規定製造日期6年的輪胎不得進口或是安裝在汽車上之外,標準檢驗局也建議輪胎的使用期限,從製造日期開始最長不超過10年;不過,目前交通部並未訂定汽車用輪胎的使用年限法規,因此目前僅能建議民眾注意,無法強制要求更換。
一般輪胎乃是由橡膠、鋼絲及尼龍纖維所製成,而橡膠佔比相當高,由於輪胎使用的環境相當嚴苛,除了平常得面對日曬雨淋之外,還得承受車體重量以及車輛行駛時摩擦地面所產生的高溫,因此輪胎很容易在長時間使用之下變質,進而降低載重能力與抓地力表現,嚴重者甚至可能在行駛中發生爆胎狀況,不得不慎。
標檢局表示,建議選用輪胎須注意購買貼有商品檢驗標識的新胎、確認胎面磨耗平臺,每個輪胎須在胎面主要溝槽內,沿外周上等距離設置多處磨耗平臺,並在兩側胎肩部設置指示記號,當輪胎磨耗到此磨耗平臺時,不應繼續使用。一般建議盡量不使用超過4~5年,而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觀察輪胎上方有無出現裂痕,一但發現裂痕表示輪胎已經出現老化狀況,胎壁的強度也不足,就算使用的里程數不多,也應立即更換避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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