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薪四法 立院初審通過三法

   
2015-03-25

加薪四法 立院初審通過三法 | 文章內置圖片

(圖/取自網路)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公司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加薪四法已有三法初審通過。


公司法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的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公營事業除經該公營事業的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的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外,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前二項員工酬勞以發行新股或現金為之,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報告股東會。本條規定準用於有限公司。


工廠法初審通過條文則增訂,工廠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應給與工人獎金或分配盈餘;如果上市櫃公司違反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經濟部商業司長江文若表示,修法公告實施後,樂見來得及修改章程的公司立即修章,甚至可以召開股東臨時會,經濟部也會採取相關配套,和公司協調。但她也說,有些規模大的公司股東有數十萬人,明年才能修改章程,企業強制分配盈餘加薪可能要民國106年才能實施。


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工廠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屬「加薪四法」一環,其他修法還包含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和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1創業大小事/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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