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審閱定型化契約必備「8不20要」
(圖/翻攝自網路)▲示意圖
目前雖然有崔媽媽基金會長期為租屋族發聲,民法也有相關法規可保障租屋族,但房客經常因搬家時間緊急,未仔細看租賃契約就簽約入住,等真正住進房屋後才發現房屋問題一大堆,想退租卻又遭惡質房東刁難,被扣押金,常常因此吃虧上當,甚至惹官司纏身。
苗栗縣政府地政處表示,內政部地政司規範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刊載二十點事項,包括至少應有三日契約審閱期間、押金費用最高不可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返還及稅費約定,租約期滿時,房客若遲未遷離及返還房屋,房東可向房客請求未返還月租金,及另外的賠償金額。而在契約中不得記載的八點事項中,最重要的是房東不得約定承租人申報租賃支出、不得約定租客不能遷入戶籍、不得約定應由房東負擔的租稅與費用,若較出租前增加,增加部分由房客負擔。
(圖/翻攝自網路)▲示意圖
租賃定型化契約中不得記載的事項,雖考量了租屋族的立場,規定房東不可把稅賦負擔轉嫁至房客身上,但多數房客寧可支付較便宜的房租,不會真的想用房屋租金去扣抵所得稅;另外,房東也可採取只簽一年短租約,欲調漲房租時直接與房客解約。為此,苗栗縣政府配合內政部制定了「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等相關事項保障租屋民眾之權益。
官方人員表示,「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將於明(106年)1月1日開始。同時呼籲民眾,租屋雙方若遇上租屋糾紛,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撥打「1950」特碼專線通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由消保官介入調查或處理。如需相關資訊請電洽苗栗縣政府地政處037-559126,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101創業大小事/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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