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房仲≠直營業者 挑選房仲須注意

   
201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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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選自網路)

 

台灣近十年來房市交易熱絡,為了爭得這塊大餅,一條街上可能就有五六家仲介業者爭客,消費者為了得到比較大的保障,總是選擇大型房仲品牌。但其實大部分的大型品牌都是加盟體系,如果與消費者發生糾紛,都是由分店自行負責。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分店收起來,老闆不見蹤影,最無辜的消費者總是求助無門。消費者在選擇的時候應該睜大眼睛,若看到「各加盟店均為獨立擁有及經營」標示,即代表房仲總公司對加盟店的疏失不會負連帶責任。

 

 

加盟店自負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房仲總公司只要在授權契約中增訂一個條款「由該加盟店公司自行負責簽約之法律責任」,服務費用證明及統一發票,也都由加盟店公司開立,總公司就不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

 

張姓男子經由二十一世紀不動產永和公園加盟店「威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仲介,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向黃姓女子買新北市永和區一棟五樓的房屋,交屋後張發現房屋屋頂加蓋之鐵皮屋,曾發生火災,造成前屋主三人死亡,房子屬於「凶宅」,但黃女及仲介公司均未告知,張後來賠本賣出,損失一百四十一萬多元。 



張除要求黃女及威峰公司賠償外,並以威峰公司使用「二十一世紀不動產」之服務標章,足認二十一世紀不動產以代理權授與威峰公司,應負授權人責任,也向二十一世紀不動產總公司求償。

 

 

總公司未授權加盟店

 

最高法院認為,威峰公司與泛太公司(即二十一世紀不動產總公司)間訂有加盟授權契約,由泛太公司授權威峰公司使用「二十一世紀不動產永和公園加盟店」之服務標章及名稱,但該授權契約約定威峰公司與客戶所簽訂之各式契約書,應以威峰公司名義訂定,並由該公司自行負責簽約之法律責任,威峰公司所有對外之名片、文宣用品及不動產相關契約文件上等,明確加註「各加盟店均為獨立擁有及經營」之標示,足見泛太公司並未授權威峰公司得代理其訂立契約,亦無授與代理權之表見事實存在。 



法院判決威峰公司及黃女應分別給付張一百四十一萬多元,但二十一世紀不動產總公司泛太公司不負「表見代理」之授權人責任,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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